原告:河见泵业(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宏川泵业(天津)有限公司 河见电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系“河见”文字注册商标(第71259824号,第71255024号)与“河见泵业”文字注册商标(第255338531号,第55363157号)的权利人,而上海河见经河见电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为该注册商标独占使用人。 2024年7月上旬,上海河见收到多方举报,得知宏川泵业(天津)有限公司使用“河见泵业” 字样作为企业字号。上海河见通过企业信息网查询后了解,该公司于2024 年6 月26 日将原有的企业字号天津宏程泵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河见泵业(天津)有限公司。 河见电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和推广,使“河见”“河见泵业”品牌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凭借卓越的品质,以及优质的服务,获得广大用户的信赖和喜爱。 而宏川泵业(天津)有限公司此举,无疑是有攀附“河见”“河见泵业”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向,并在客观上误导公众,扰乱市场,使得河见电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河见泵业(上海)有限公司的权益受到了一定的损害,也使河见泵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经判决,宏川泵业(天津)有限公司赔偿河见泵业(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余合理支出。“河见”“河见泵业”品牌最终通过法律保护,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信赖河见品牌的广大客户们。 行动展现决心,坚决打击损害河见品牌及广大客户的不法行为。抵制仿冒,虽艰必战!